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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上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焜輝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兩造原所締結之工程 合約書及變更其中工項後所另行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第18條 第3項均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 準據法,並以桃園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工程 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反面、第14頁反 面)。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工程合約書 約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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