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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俊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巨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4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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