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双盈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火土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呂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O四年五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與原告於民國96年2月28日就訴外人即業主德美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美公司)之配電盤設備工程(下稱系 爭工程)報價單所載工作物,約定由原告提供系爭工程工作 物並將上開工作物施作於德美公司位於桃園工業區內,經兩 造議價後,被告同意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 1,680,000元,並經被告簽名確認無誤,而原告嗣已完成系 爭工程全部工作物內容之點驗交、受領等工作,惟被告僅簽 發3紙本票合計500,000元交付原告收執,仍有1,180,000元 之工程款項迄未給付原告,雖經原告多次聯繫被告付清欠款 ,被告仍置之不理。 (二)原告近日已向基隆地方法院就前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在 案,惟被告仍未清償其餘工程款與原告,原告遂以板橋江翠 郵局第000067號存證信函請求被告仍須清償其餘1,180,000 元,惟被告迄仍渺無音訊。從而,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報 價單上所載之全部工作,並經點驗交予被告,由被告受領無 誤,依據民法第505條,被告應給付報酬與原告,為此,原 告依系爭報價單法律關係及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180,000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18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2、原告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德美公司之報價單、本票 3紙、103年度司票字第4433號本票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書、板橋江翠郵局存證號碼000067號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8頁),經核與原告前開所述相符 ,且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被告於 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認,自堪信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是兩造間確有系 爭工程之法律關係,而原告既已依約完成工作,則原告依據 系爭報價單法律關係及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1,180,000元等語,洵屬可採。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給付工程 款債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 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4年5月5日,見本院卷第24頁)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 利息,自屬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未給付之 工程款,洵為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180,000 元,及自104年5月5日起算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 ,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