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利達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8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5 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
查,本院以104 年度建字第8 號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340,382 元
暨法定
遲延利息,又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040,44
1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是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3,040,44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46,792元,逾期
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