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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利達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8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5 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查,本院以104 年度建字第8 號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340,382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040,44 1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3,040,44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46,792元,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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