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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泓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森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89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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