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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長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松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501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4 年6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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