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長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松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501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4 年6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