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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宋美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2 +1 )×10×34元=1,020 元)。 二、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所載,其於102年6月今任職於   金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為2,8000元,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說明之。(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助字第285   號扣薪後,其每月領取月薪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   資說明。 四、請聲請人提出其與其受扶養義務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 六、陳報聲請人於101 年12月19日起至103 年12月19日止每個月   之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   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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