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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呂宜襄(即呂美利)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零陸拾元(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8 +1 )×10×34元=3060元)。 二、聲請人應補正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交通工具之行照。 三、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於   池上便當及筌翔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文件,含本俸、佣金、   獎金、津貼),及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   收入款項,並提出薪資領取證明或存摺影本供參,不可省略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 四、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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