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周麗貞
代 理 人 趙興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伍仟壹佰元(
按債務人及
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
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4 年12月17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2 年12月18日起至104 年12
月1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
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
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
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
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
要保人或
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
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2 年12月份
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
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聲請
人陳稱其於102 年12月1 日至104 年11月30日均任職於國呈
國際有限公司,每月可領有薪資2 萬4000元等語,
惟依聲請
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104 年3 月
30日國呈國際有險公司業已將聲請人辦理退保,而於同日由
吉穩保險櫃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故聲請人現究
竟任職於何公司?每月月薪為若干元?並應提出現任職公司
之薪資明細單或在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聲請人名下無汽
、機車何以需支出加油及維修費用,說明使用之汽、機車為
何人所有,及提出
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
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
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又聲請人
主張現居住房屋係租賃之部分,應提出最新之房屋
租賃契約
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黃歆茹
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
支出應受扶養人黃歆茹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
人黃歆茹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2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並說明應受
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政府補助金及領
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之配偶係從事何工作?任職於何公司?每月薪資收入
為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入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
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
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
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
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十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
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