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周麗貞
代 理 人 趙興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伍仟壹佰元(
按債務人及
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
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4 年12月17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2 年12月18日起至104 年12
月1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
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
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
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
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
要保人或
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
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2 年12月份
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
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聲請
人陳稱其於102 年12月1 日至104 年11月30日均任職於國呈
國際有限公司,每月可領有薪資2 萬4000元等語,
惟依聲請
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104 年3 月
30日國呈國際有險公司業已將聲請人辦理退保,而於同日由
吉穩保險櫃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故聲請人現究
竟任職於何公司?每月月薪為若干元?並應提出現任職公司
之薪資明細單或在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聲請人名下無汽
、機車何以需支出加油及維修費用,說明使用之汽、機車為
何人所有,及提出
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
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
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又聲請人
主張現居住房屋係租賃之部分,應提出最新之房屋
租賃契約
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黃○○
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
支出應受扶養人黃○○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
人黃○○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2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並說明應受
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政府補助金及領
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之配偶係從事何工作?任職於何公司?每月薪資收入
為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入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
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
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
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
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十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
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