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睿鵬
代 理 人 施中川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王淑芬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
債權之
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止。
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星期五)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十二法庭召開。
理 由
一、
按破產,對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
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其為主要經營金屬及
非金屬類精密印刷之公
司,
嗣因產業外移、中國大陸電子產品低價競爭等影響,致
公司持續虧損,依公司現有資產
顯有不足抵償負債之情況,
具備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避免現有資產遭部分債權人
求
償一空,生未能公平受償之結果,
爰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
條、第58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破產,主張公司現雖有資產總額新臺幣(下同
)112,398,592 元,但因亦有對上海商業銀行等債權人之負
債達302,245,541 元,表示具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並提出
103 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書、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現金保管條、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票據託收單、對帳
單、統一發票、授信額度通知書、會計師稅務諮詢契約書、
匯款水單、勞保局繳款單等件為證;另經職權函詢查報聲請
人有無積欠稅金、稅捐、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等款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截至105 年3 月4 日止,尚有應納之稅
捐及暫行核估稅款9,668,936 元,請惠予列入債權
參與分配
,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三重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可稽,足見以聲請人現有財產,已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而
本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斟酌聲請人又有相當資產足以構
成
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
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