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石黃勸(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世宗(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世昌(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世明(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賴泳次(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雪卿(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春紅(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淑如(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佩宸(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上 九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上訴 人 鏵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仲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00 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4238號、103 年度偵字 第18331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943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以104 年度易字第1230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 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 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