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石黃勸(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
承受訴訟人)
石世宗(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世昌(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世明(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賴泳次(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雪卿(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春紅(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淑如(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佩宸(即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上 九 人
訴訟
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
被
上訴 人 鏵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仲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00 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4238號、103 年度偵字
第18331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943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以104 年度易字第1230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
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