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遲美苓
訴訟
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
相 對 人 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暹伃
相 對 人 林清是即多多彩券行
吳承哲即天意彩券行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
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103 年12月25日以103 年度板簡救字
第51號裁定
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
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