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陳文恭
被 告 展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黃舒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
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捌仟零肆拾元,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
柒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 5日內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
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