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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陳文恭 被    告 展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舒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   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零肆拾元,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   柒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 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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