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上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焜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