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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上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焜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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