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榮志
被 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7,059元【即以
104年4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1.402元換算,折合新臺
幣540萬7,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萬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