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 被   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7,059元【即以 104年4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1.402元換算,折合新臺 幣540萬7,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萬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