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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智剛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益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為新臺幣(下同)4,993,548 元,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 提起第50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 費,是依上述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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