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張智剛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益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為新臺幣(下同)4,993,548
元,
惟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
提起第50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
費,是依上述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