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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扶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曹枝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   拾伍萬零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玖仟肆佰   壹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   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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