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松
被 告 彥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鐶穎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
伍元,應繳
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