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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松 被   告 彥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鐶穎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   伍元,應繳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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