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泊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逸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55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