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駿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顏利達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
聲請對駿齊有限公司、張富
強、顏利達發
支付命令,
惟駿齊有限公司、顏利達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1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零貳拾肆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參拾元。
2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