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元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枝全
被 告 褚宇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889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7,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