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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元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全 被   告 褚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8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7,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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