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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大弘亞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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