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金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璐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雷麗律師
被 告 隆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萬陸仟陸佰伍拾柒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