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環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素真
訴訟代理人 陳柏濤
被 告 茂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叁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