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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宜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興 被   告 為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1,815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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