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宜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志興
被 告 為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1,815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