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盧秋瑾
被 告 王壽富
被 告 立都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宏
被 告 游翔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2270元,
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000000+822270=000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