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法定
代理人 劉楚
被 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一、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