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貳萬參仟壹
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
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