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參仟壹 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 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