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陳錦富
被 告 前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素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
伍拾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貳仟肆佰伍拾萬捌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貳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