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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補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陳錦富 被   告 前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 伍拾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貳仟肆佰伍拾萬捌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貳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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