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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奇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發 被   告 莊慶民即暟芮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   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零   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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