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奇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再發
被 告 莊慶民即暟芮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
貳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零
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
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