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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益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盛輝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伍佰零貳 元(計算式:533,502 +1,845,000 =2,378,502), 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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