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益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盛輝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伍佰零貳
元(計算式:533,502 +1,845,000 =2,378,502), 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