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蔡坤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素貞、愛買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2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應補正被告陳素貞之住、
居所,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