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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譽興業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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