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譽興業有限公司間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