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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Joseph Chong Teck Meng) 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nthony Lorin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吳恆安律師 被   告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被   告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上列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16,000元;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620元,以起 訴時即民國104年4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 換新臺幣30.81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3,654,919元(計算式:118 ,620美元×匯率30.812=3,654,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3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1,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9,021,9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97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8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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