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德明(Joseph Chong Teck Meng)
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nthony Lorin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吳恆安律師
被 告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被 告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上列原告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16,000元;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620元,以起
訴時即民國104年4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
換新臺幣30.81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3,654,919元(計算式:118
,620美元×匯率30.812=3,654,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3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1,000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9,021,919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90,397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8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