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德明(Joseph Chong Teck Meng)
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nthony Lorin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吳恆安律師
被 告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被 告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上列原告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㈠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新臺幣(
下同)516,000元,該項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16,000元;另原告
訴之聲明第3 項為被告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4,851,000 元,
該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851,000元,兩者合計為5,367,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54,1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美金118,
62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4 年4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
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81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3,654,919
元(計算式:118,620美元×匯率30.812=3,654,919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該項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3,654,919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7,2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述㈡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