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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被   告 新太系統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孝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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