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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普敦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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