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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16號 原   告 金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炯爐 被   告 山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政連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萬零柒佰伍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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