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16號
原 告 金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諶炯爐
被 告 山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政連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萬零柒佰伍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