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79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坤山
被 告 立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自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