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53號 原   告 金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曄鴻 被   告 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577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