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86號
原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軒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民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