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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季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昌 被   告 陳茂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玖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折合新臺   幣貳佰捌拾玖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   國103 年10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   新臺幣30.582元計算,計算式:94,646美元×30.582=2,89   3,5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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