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40號 原   告 賴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志忠、裕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捷運工程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