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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57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被   告 專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燦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貳萬零叁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捌      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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