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42號
原 告 天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信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被 告 楊蓮喜
陳錦居
陳澤民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8,84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