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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2號 原   告 弘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陳惠貞 被   告 陳育菁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滿珠 被   告 陳士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柒萬肆仟肆佰   叁拾元,應繳裁判費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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