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2號
原 告 弘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陳惠貞
被 告 陳育菁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滿珠
被 告 陳士
惟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柒萬肆仟肆佰
叁拾元,應繳
裁判費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