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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 被   告  順虹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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