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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79號 原   告 黃步藤 被   告 華榮陶瓷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承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備位聲明則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5 萬元,且其先備位聲 明為選擇之關係,則依上開法律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 定即應以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元(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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