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79號
原 告 黃步藤
被 告 華榮陶瓷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承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
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備位聲明則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5 萬元,且其先備位聲
明為選擇之關係,則依
上開法律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
定即應以最高者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元(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