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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13號 原   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被   告 中國台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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